依照《民法典》的規定,專利申請權、專利權的繼承與有形財產繼承一樣,通常采取下列方式進行:
(1)專利申請權和專利權依法定的繼承方式轉移。專利權人死后,如果沒有留下遺囑,或者其所留下的遺囑并未處理專利權的繼承問題,也沒有與法定繼承人以外的其他人訂立遺贈扶養協議將專利權遺贈給扶養人,在這種情況下,專利權按照法定的繼承人的范圍、順序和份額,轉歸自己的繼承人繼承。若死者的繼承人有數人時,則可能將一個整體的專利權按平均份額歸屬于各繼承人,此時則發生專利權的共同共有問題,或者將整個專利權歸屬于一人,由該獲得專利權的繼承人補償其他繼承人以應得的繼承份額的價款。
(2)專利申請權、專利權依遺囑繼承和遺贈的方式轉移。若專利申請權、專利權人在生前立有遺囑,并在遺矚中將自己的專利申請權、專利權做了處理;在這種情況下,應按照專利權人生前在遺囑中所表達的意愿,歸屬于遺囑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
(3)專利申請權、專利權依遺贈扶養協議的方式轉移。專利權依遺囑人生前與扶養人訂立的遺贈扶養協議,將專利申請權、專利權轉移給扶養人的事例尚未發生,但這種情況,至少在法理上是成立的。
(4)專利申請權、專利權歸屬于國家或集體組織。專利申請權、專利權人死后其專利申請權、專利權無繼承人繼承,也無受遺贈人接受遺贈,這時,該專利申請權、專利權應按照《民法典》的規定歸屬于國家;若死者生前屬于集體組織成員的,則其專利申請權、專利權歸屬于死者生前的集體組織。有關發明專利權的具體繼承處理情況,應當嚴格基于實際的專利權申請情況而定,特別是對于繼承權的認定標準上,應當嚴格基于實際的違法事實來進行辦理,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處理不清楚的,可以咨詢司法機關來進行合法的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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