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對窩藏、包庇罪立案標準的規定有:明知是犯罪的人而為其提供隱藏處所、財物,幫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證明包庇的;旅館業、飲食服務業、文化娛樂業、出租汽車業等單位的人員,在公安機關查處賣淫、嫖娼活動時,為違法犯罪分子通風報信,情節嚴重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成立包庇罪既遂一般判幾年
包庇罪的量刑標準如下:
1、明知是犯罪的人而為其提供隱藏處所、財物,幫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證明包庇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前款罪,事前通謀的,以共同犯罪論處。
2、旅館業、飲食服務業、文化娛樂業、出租汽車業等單位的人員,在公安機關查處賣淫、嫖娼活動時,為違法犯罪分子通風報信,情節嚴重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需要注意的是,這里的情節嚴重,主要指窩藏、包庇多人的。多次實施窩藏、包庇行為的。窩藏、包庇罪行極其嚴重刑事犯罪分子的等。
二、窩藏包庇罪立案標準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條規定,窩藏、包庇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為其提供隱藏處所、財物,幫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證明包庇的行為。符合以下條件的,即可立案:
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實施了窩藏或包庇犯罪分子的行為。所謂窩藏、包庇犯罪分子,是指兩類行為:
第一,為犯罪分子提供隱藏處所、財物,幫助其逃匿。如,把正被追捕中的犯罪分子藏于家中,等風聲過后,為其出資人,讓其遠走高飛。
第二,是作假證明包庇犯罪。這是指向司法機關提供假的證明來幫助犯罪分子逃避法律追究。
本罪的主觀方面為故意。若行為人不知道對方是犯罪分子而為其提供藏身之所或物幫助,或者不了解事實而講了客觀上有利于犯罪人的證詞的,不能以犯罪論處。
三、窩藏包庇罪的構成要件是什么
1、主體要件
窩藏包庇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任何年滿16周歲并且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成為本罪的主體,但犯罪人本人不能構成本罪的主體。
2、主觀要件
窩藏包庇罪的主觀方面為故意。因此,行為人不知道對方是犯罪分子而為其提供藏身之所或物幫助,或者不了解事實而講了客觀上有利于犯罪人的證詞的,不能以犯罪論處。
3、客體要件
窩藏包庇罪的客體是司法機關對犯罪進行刑事追訴和刑事執行的正?;顒?。本罪窩藏、包庇的對象是犯罪的人,即已經實施了犯罪行為的人(不僅包括被法院宣告有罪的人還包括依法被追訴的人)。因此,窩藏、包庇一般的違法分子和已被免于刑罰處罰的人,不能構成本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解釋第362條的規定,旅館業、飲食服務業、文化娛樂業、出租汽車業等單位的人員,在公安機關查處賣淫、嫖娼活動時,為違法犯罪分子通風報信,情節嚴重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一十條的規定定罪處罰。這條規定擴大了包庇罪的對象,把一般違法的賣淫者、嫖娼者納入了包庇的對象。
4、客觀要件
窩藏包庇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實施了窩藏或包庇犯罪分子的行為。
所謂窩藏、包庇犯罪分子,是指兩類行為:
(1)為犯罪分子提供隱藏處所、財物,幫助其逃匿。如,把正被追捕中的犯罪分子藏于家中,等風聲過后,為其出資人,讓其遠走高飛。
(2)是作假證明包庇犯罪的人。
這是指向司法機關提供假的證明來幫助犯罪分子逃避法律追究。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刑法》第三百一十條
明知是犯罪的人而為其提供隱藏處所、財物,幫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證明包庇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款罪,事前通謀的,以共同犯罪論處。
第三百六十二條
旅館業、飲食服務業、文化娛樂業、出租汽車業等單位的人員,在公安機關查處賣淫、嫖娼活動時,為違法犯罪分子通風報信,情節嚴重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一十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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