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體應考慮以下因素:
1、雙方的經濟能力;
2、配偶雙方在家庭內部的分工及對婚姻貢獻大??;
3、雙方婚姻存續時間長短;
4、雙方當事人的年齡和健康狀況;
5、發生糾紛前的生活水平及目前雙方生活水平的差異程度;
6、夫妻雙方各自的謀生能力;
7、雙方當事人各自的經濟負擔;
8、雙方當事人對當前糾紛的過錯;
9、雙方是否存在婚前財產或財產約定。
一、簽定的財產合同有效嗎?
依法成立的財產約定合同有效,不存在法定無效情形的是有效的。夫妻雙方通過書面協議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協議生效后對雙方都具有約束力,當事人應當遵守約定執行。
二、約定財產協議的效力
夫妻財產約定協議的效力是指夫妻就財產關系進行約定后,對雙方當事人及第三人發生法律上的約束力。約定的效力,可分為對內(指夫妻雙方)效力與對外(指第三人)效力。
夫妻財產約定協議對夫妻雙方均具有法律效力,它等于在夫妻之間形成了有關財產管理、使用、處分的原則界限。有了它,如果丈夫向妻子借錢不還,妻子有權利持借據和財產約定協議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丈夫歸還借款。當然,這種情況多數只在夫妻感情破裂,進行財產分割時才會發生。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第2款、第3款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由此可見,夫妻關于財產的約定并不具有對抗第三人的效力。根據民法典和民法典的一般原理,夫妻關于財產的約定,是雙方當事人意思的合致,通過約定來安排夫妻未來財產的分割,對夫妻雙方當然具有約束力。因此,《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第2款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钡?,在涉及第三人利益時,由于夫妻財產約定沒有公示,就不具有對抗第三人的利益,根據民法的公平原則,為保護第三人的利益和維護交易安全,夫妻財產約定須為第三人所明知的,才能發生對外效力,對第三人發生法律約束力。因此《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第3款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币嗉?,如果第三人不知道該約定的,應先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不足部分用夫妻共有財產和另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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