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聚眾賭博的規模一般較小,賭頭通常利用自己的人際關系在小范圍內組織他人參賭,聚眾賭博行為中其成員相對固定,同時賭頭也參與賭博;開設賭場具有一定的規模,參賭的人員眾多。內部有嚴密的組織和明確的分工,有賭場服務人員在賭場內負責收費、記賬、發牌或洗牌,有專人望風,參賭人員由賭徒介紹或熟人帶路,才能進入賭場參賭。
2、聚眾賭博一般具有臨時性、短暫性的特點,組織參賭人員在一次賭博結束后,下一次賭博又須再次組織;開設賭場具有持續性和穩定性特點,只要在其時間內、賭博人員來到賭場均能進行賭博活動。
3、賭具的提供,聚眾賭博中的賭具有時由召集者提供,有時由參賭者自帶;開設賭場中的賭具一般由賭場提供。
4、聚眾賭博的賭博方式一般由參賭人員臨時確定;開設賭場的賭博方式具有多樣性,一般由經營者事先設定,提供籌碼,有時還有一定的賭博規程。
一、容留別人賭博被抓要判刑多久
刑法上沒有容留他人賭博罪,但是設置賭博機組織賭博活動,參賭人數在二十人以上的,或者開設賭場的,涉嫌開設賭場罪,一般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
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
二、涉賭標準是多少
涉賭行為不同,其標準也會有所不同。涉賭行為分為聚眾賭博和開設賭場兩種。以盈利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刑法第303條規定的聚眾賭博。一、組織三人以上賭博,抽頭漁利數額累計達到了5000元人民幣以上。二,組織三人以上賭博,賭資數額累計達到了5萬元以上的。三,組織三人以上賭博參賭人數累計達到了20人以上的。四,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十人以上赴境外賭博,從中收取回扣介紹費的。以盈利為目的,在計算機網絡上建立賭博網站或者是為賭博網站擔任代理,接受賭資,接受投注屬于刑法第303條規定的開設賭場。以上是這個回答。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開設賭場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參與國(境)外賭博,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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