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手續委托律師代理是可以的,但本人必須親自簽字辦理。訴訟離婚可委托律師代理庭審,但本人必須出席,法院判決書需雙方簽字。特殊情況下,經法院同意可申請不參加庭審。
法律分析
辦理離婚手續可以委托律師代替權利,但是本人必須到場簽字辦理手續。如果是訴訟離婚,可以委托律師代理自己權利參加庭審,但是本人必須出席,最后在法院判決書上需要雙方簽字,除非有法院認可的特殊情況,可以在提交申請得到法院同意后,不參加庭審。
拓展延伸
離婚訴訟中,代理人是否可以替代當事人出庭?
在離婚訴訟中,代理人是否可以替代當事人出庭是一個常見的問題。根據法律規定,一般情況下,當事人需要親自出庭參與訴訟程序。然而,在特定情況下,代理人可以替代當事人出庭,例如當事人因病、工作等正當理由無法到場時。此時,代理人需要具備法律資格,并且獲得法院的批準。法院會根據具體情況判斷是否允許代理人出庭,并且代理人必須能夠有效代表當事人的利益進行辯護。因此,在離婚訴訟中,代理人是否可以替代當事人出庭要根據具體情況和法院的裁量進行判斷。
結語
在離婚訴訟中,代理人是否可以替代當事人出庭需要根據具體情況和法院的裁量進行判斷。一般情況下,當事人需要親自到場簽字辦理手續,但在特殊情況下,如病痛或工作等合理理由,代理人可以代替當事人出庭,但需獲得法院批準。代理人必須具備法律資格,并能有效代表當事人的利益進行辯護。因此,離婚訴訟中代理人是否出庭需根據具體情況申請法院同意。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第一千零八十五條離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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