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為犯罪分子提供隱藏處所、財物,幫助其逃匿。如,把正被追捕中的犯罪分子藏于家中,等風聲過后,為其出資人,讓其遠走高飛。
2、是作假證明包庇犯罪的人。這是指向司法機關提供假的證明來幫助犯罪分子逃避法律追究。
一、窩藏包庇罪的構成要件是什么
窩藏包庇罪的構成要件:
1、客體要件,本罪的對象是司法機關對犯罪進行刑事起訴和刑事執行的正?;顒?;
2、客觀要件,本罪的客觀方面是行為人窩藏或者包庇犯罪分子;
3、主要部件,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任何年滿16周歲且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成為本罪的主體,但犯罪人本人不能構成本罪的主體;
4、主觀要件,本罪的主觀方面是故意。
二、知情不報是否屬于犯法根據什么定
知情不報是否屬于犯法要根據具體情況而定。具體如下:
1、窩藏、包庇罪的行為人在主觀上具有使犯罪人逃避法律追究、制裁的目的,而一般知情不舉行為則不具有這樣的目的;
2、窩藏、包庇是一種積極的行為,或者有為犯罪人提供隱藏處所、財物、幫助其逃匿的窩藏行為,或者是有作假證明的包庇行為,而一般知情不舉行為只是一種消極的不作為行為。
三、窩藏罪的主觀方面與客觀方面?
客體要件。本罪所侵害的客體是司法機關正常的刑事訴訟活動。犯罪對象是各種依照刑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人??陀^要件。本罪客觀方面表現為實施窩藏或包庇犯罪人的行為。窩藏,是指為犯罪的人提供隱藏處所、財物,幫助其逃匿的行為。這種行為的特點是使司法機關不能或者難以發現犯罪的人,因此,除提供隱藏處所、財物外,向犯罪的人通報偵查或追捕的動靜、向犯罪的人提供化裝的用具等等,也屬于幫助其逃匿的行為;在司法機關追捕的過程中,行為人出于某種特殊原因為了使犯罪人逃匿,而自已冒充犯罪的人問司法機關投案或者實施其他使司法機關誤認為自己為原犯罪人的行為的,也應認定為本罪。包庇,應限于向司法機關提供虛假證明掩蓋犯罪人。窩藏、包庇的犯罪人,是指已經實施犯罪行為的人,既包括犯罪后潛逃未歸案的犯罪人,也包括被司法機關羈押而脫逃的未決犯與已決犯。主體要件。主體是已滿16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主觀要件。本罪主觀上必須出于故意,即明知是犯罪的人而實施窩藏、包庇行為。明知,是指認識到自己窩藏、包庇的是犯罪的人。在開始實施窩藏、包庇行為時明知是犯罪人的,當然成立本罪;在開始實施窩藏、包庇行為時不明知是犯罪人,但發現對方是犯罪人后仍然繼續實施窩藏、包庇行為的,也成立本罪。根據本條的規定,旅館業、飲食服務業、文化娛樂業、出租汽車業等單位的人員,在公安機關查處賣淫、嫖娼活動時,為違法犯罪分子通風報信,情節嚴重的,以本罪論處。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條明知是犯罪的人而為其提供隱藏處所、財物,幫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證明包庇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款罪,事前通謀的,以共同犯罪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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