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原告不能出庭可以撤回或缺席判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定,原告無正當理由拒絕出庭或者未經法院許可中途退出法庭的,可以撤回;被告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人民法院裁定原告在判決前申請撤訴的,是否允許。人民法院裁定不允許撤訴的,原告無正當理由拒不出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四十三條 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訴處理;被告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
第一百四十五條 宣判前,原告申請撤訴的,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準許撤訴的,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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