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中的發表權是不可轉讓,這是屬于具有人身依附性質的,著作權分為人身權和財產權,其中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發表權屬于著作人身權,該權利由作者終身享有,不可轉讓、剝奪和限制。所以,如果作品本身是自己的,即使你轉讓了著作權,以上權利你還是仍然享有的。
一、發表權侵權如何認定?
發表權是作者享有的最重要的著作人身權,作者將作品創作完成后,如果不行使其發表權,則其他任何著作人身權或著作財產權均無從行使。然而,為什么許多立法例,包括《伯爾尼保護文學和藝術作品公約》,均未規定發表權?這是由發表權的特殊性質決定的。發表權是屬于著作財產權與著作人身權交錯領域里的權能,任何利用未發表作品的決定,都意味著必須做出發表該作品的決定,故英美法系國家通常將發表權作為使用專有權來保護,使之包含于財產權權能當中。由于發表權的行使往往與作者的聲望和名譽密切相關,涉及到作者的人身權利,故我國著作權法將發表權作為著作人身權而不是作為著作財產權來保護。
正因為發表權是屬于著作財產權與著作人身權交錯領域里的權能,故我國著作權法規定,作者的發表權與其他著作人身權即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的保護期限不同,其他著作人身權的保護期限是永久的、不受限制的,而發表權的保護期限與著作財產權的保護期限相同。由于發表權的保護期限不是永久的,故在判斷某一行為是否侵犯作者的發表權時,必須先確定該行為是否發生在發表權的保護期限之內,這是必須考慮的首要因素。
其次,發表權的本質特征在于將尚未發表的作品向不特定的人公開,因此,只要某一作品受我國著作權法的保護,凡未經作者的許可,將其尚未發表的作品向不特定的人公開的行為,均將侵犯作者的發表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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