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來講,“撫養費”就是那些離婚的家長支付給未成年人,供其保障生活健康水平的費用。雖然,子女撫養費的問題大多由離婚當事人雙方共同協商,但我國《民法典》對子女撫養費也作出了一些規定,具體內容如下:
1、撫養費的內容。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條【離婚后子女撫養費的負擔】離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2、給付撫養費的時間。
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就可以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撫養費應付至子女能獨立生活為止。
3、未直接撫養子女一方支付撫養費數額的確定。
夫妻一方負擔撫養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蛾P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7條規定,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無固定收入的,撫育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有特殊情況的,可適當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4、撫養費可依法變更(增加),按照司法解釋,離婚后,子女要求增加撫育費的,協商不成的,可向法院起訴。
增加的法定理由是:
(1)原定撫育費數額不足以維持當地實際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學,實際需要已超過原定數額的;
(3)有其他正當理由應當增加的。
5、撫養費的支付方式。
按《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規定,撫養費應定期給付,有條件的可一次性給付。如一方無經濟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財物折抵子女撫育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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