遛狗不栓繩違法,會被處以罰款或暫扣違規犬處罰。
當事人對飼養的犬只未按照規定定期進行狂犬病免疫接種,有相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1000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相關部門委托動物診療機構、無害處理場所等代為處理,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
遛狗不牽繩如果對他人造成傷害,需要承擔侵權責任。社會上出現因遛狗不牽繩導致路人被狗咬傷人的事件很多,因此在法律中做出規定,對于寵物咬傷人或者遛狗不牽繩導致傷人,寵物主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遛狗不牽繩不只是道德問題,而是一個明確的違法行為,公民應遵守法律。
遇違法養犬,應積極進行舉報,從而維護自己的權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條 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擔或者減輕責任。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條 違反管理規定,未對動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造成的,可以減輕責任。第一千二百五十一條 飼養動物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妨礙他人生活。
《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
第三十條 單位和個人飼養犬只,應當按照規定定期免疫接種狂犬病疫苗,憑動物診療機構出具的免疫證明向所在地養犬登記機關申請登記。
攜帶犬只出戶的,應當按照規定佩戴犬牌并采取系犬繩等措施,防止犬只傷人、疫病傳播。
街道辦事處、鄉級人民政府組織協調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做好本轄區流浪犬、貓的控制和處置,防止疫病傳播。
縣級人民政府和鄉級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結合本地實際,做好農村地區飼養犬只的防疫管理工作。
飼養犬只防疫管理的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第九十二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一千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委托動物診療機構、無害化處理場所等代為處理,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
(一)對飼養的動物未按照動物疫病強制免疫計劃或者免疫技術規范實施免疫接種的;
(二)對飼養的種用、乳用動物未按照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的要求定期開展疫病檢測,或者經檢測不合格而未按照規定處理的;
(三)對飼養的犬只未按照規定定期進行狂犬病免疫接種的;
(四)動物、動物產品的運載工具在裝載前和卸載后未按照規定及時清洗、消毒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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