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中的財產保全是指一方當事人在仲裁過程中因另一方可能導致裁決無法執行的情況下,向仲裁委員會提出保全申請,委員會將其提交法院,請求采取強制措施。
法律分析
仲裁中的財產保全,是指在仲裁過程中,一方當事人因另一方當事人的行為或其他原因可能使裁決不能執行或者難以執行的情況,提出保全申請后,仲裁委員會將當事人的保全申請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提交人民法院,請求人民法院采取的某中強制措施。
拓展延伸
仲裁財產保全的程序和實施方式
仲裁財產保全的程序和實施方式是指在仲裁過程中,為了保障仲裁結果的有效執行,采取的一系列措施和步驟。程序上,通常包括申請保全、保全裁定、保全執行等環節,其中申請保全需要提供相關證據和申請書,保全裁定由仲裁機構作出,保全執行則是通過法院等執行機關實施。實施方式上,常見的有財產凍結、查封扣押、財產轉移等措施,以確保被保全財產不受損害或流失。仲裁財產保全的程序和實施方式有助于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仲裁結果的有效執行,提高仲裁制度的可信度和效力。
結語
仲裁中的財產保全,是為了保障仲裁結果的有效執行而采取的一系列措施和步驟。申請保全、保全裁定、保全執行等環節,確保被保全財產不受損害或流失。這種程序和實施方式有助于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提高仲裁制度的可信度和效力。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2017修正):第四章 仲裁程序 第三節 開庭和裁決 第四十六條 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當事人可以申請證據保全。當事人申請證據保全的,仲裁委員會應當將當事人的申請提交證據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2017修正):第四章 仲裁程序 第一節 申請和受理 第二十八條 一方當事人因另一方當事人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決不能執行或者難以執行的,可以申請財產保全。
當事人申請財產保全的,仲裁委員會應當將當事人的申請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提交人民法院。
申請有錯誤的,申請人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財產保全所遭受的損失。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2017修正):第八章 附 則 第七十八條 本法施行前制定的有關仲裁的規定與本法的規定相抵觸的,以本法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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