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人民法院接到保全裁定申請后,由于擔心另一方的財產轉移會損害一方的權利,通常會在發布保存裁決后立即執行,但凍結財產的最長期限通常不會超過6個月,以防止對保存的一方造成太大損害。如果一方未能履行公證人可合法強制執行的債權文件,另一方可向具有執行權限的人民法院,應當由人民法院執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 第六十二條 當事人應當履行裁決。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所以在保全裁定下達之后一般就算立即執行的,因為怕對方進行財產轉移,導致一方當事人的權利受到損害,所以一般在保全裁定下達之后,就會立即執行,但是對于財產的凍結一般最長不會超過6個月,以防對被保全一方造成太大的損失。對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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