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撫養權是否好變更要根據實際情況而定。法律規定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支持: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等。如果不能證明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更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成長,則不利于爭取撫養權。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五十六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者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
(二)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者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
(三)已滿八周歲的子女,愿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
(四)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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