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 企業欠稅,并且拒不接受稅務機關處理,稅務機關可以收繳其發票或者停止向其發售發票。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七十二條 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有本 法規 定的稅收違法行為,拒不接受稅務機關處理的,稅務機關可以收繳其發票或者停止向其發售發票。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六十二條
納稅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和報送納稅資料的,或者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向稅務機關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和有關資料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
情節嚴重的,可以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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