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介紹了行政強制拆除和行政強制執行的定義和區別。同時,列舉了行政處罰的種類和暴力拆遷可能涉及的法律罪名,以及監管部門和公安部門濫用職權或瀆職可能構成的罪名。
法律分析
行政強制拆除屬于行政強制執行,是對不履行行政決定的行政相對人的財產采取的措施,旨在強制其履行義務,實現行政決定內容。
(二)行政強制執行,是指行政機關或者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對不履行行政決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強制履行義務的行為。
(三)行政強制措施,是指行政機關在行政管理過程中,為制止違法行為、防止證據損毀、避免危害發生、控制危險擴大等情形,依法對公民的人身自由實施暫時性限制,或者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財物實施暫時性控制的行為。
一、行政處罰種類
行政處罰只有法律規定的7類,不包括拆除違章建筑。
行政處罰法第八條行政處罰的種類:
(一)警告;
(二)罰款;
(三)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
(四)責令停產停業;
(五)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
(六)行政拘留;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二、暴力拆遷可能涉及哪些違法行為
(一)暴力侵犯人身權利、民主權利方面:表現為暴力、威脅、限制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住宅、打擊報復舉報人控告人、綁架被拆遷人、公然侮辱或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等等,可能構成的刑法罪名有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非法拘禁罪、綁架罪、侮辱罪、誹謗罪、非法侵入住宅罪、報復陷害罪等等。
(二)暴力損毀財物、強制拆除房屋方面:可能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
(三)監督管理部門、公安部門濫用職權或瀆職方面:監管部門拒不查處違法行為、公安部門接到報警不出警、遲出警、不立案、不懲處或隨意出警濫用暴力等等,可能構成濫用職權罪、玩忽職守罪、非法批準征用土地罪、非法批準占用土地罪、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罪、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等等。
結語
行政強制拆除屬于行政強制執行,是對不履行行政決定的行政相對人的財產采取的措施,旨在強制其履行義務,實現行政決定內容。行政處罰只有法律規定的7類,不包括拆除違章建筑。暴力拆遷可能涉及暴力侵犯人身權利、民主權利方面,以及暴力損毀財物、強制拆除房屋方面,也可能涉及監管部門、公安部門濫用職權或瀆職方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2017修正):第七章 審理和判決 第二節 第一審普通程序 第七十四條 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決確認違法,但不撤銷行政行為:
(一)行政行為依法應當撤銷,但撤銷會給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二)行政行為程序輕微違法,但對原告權利不產生實際影響的。
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需要撤銷或者判決履行的,人民法院判決確認違法:
(一)行政行為違法,但不具有可撤銷內容的;
(二)被告改變原違法行政行為,原告仍要求確認原行政行為違法的;
(三)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職責,判決履行沒有意義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2017修正):第七章 審理和判決 第二節 第一審普通程序 第七十六條 人民法院判決確認違法或者無效的,可以同時判決責令被告采取補救措施;給原告造成損失的,依法判決被告承擔賠償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2019修正):第二章 城鄉規劃的制定 第二十二條 鄉、鎮人民政府組織編制鄉規劃、村莊規劃,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審批。村莊規劃在報送審批前,應當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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