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行政處罰記錄不會消除。不論是行政案件,還是刑事案件,只要公安機關處理后,都要作為案件檔案留存。
1、為了保存案件材料,以備上級核查和備案;
2、為了給案件當事人,包括被處理人和辦案人在對該案進行復核時有案可查。
3、為了確保將來被處理人再次出現違法甚至犯罪時,作為其曾經的經歷,作為處理的參考依據。
所以,行政處罰記錄是不會被消除的。行政處罰的處罰記錄,當地公安機關都會將相關檔案、信息進行保存的。但記錄不是對任何人都開放的,只有司法機關或者律師在辦理案件時,報請有權機關審批后,記錄才可以提供。另外公安機關是不對普通單位或個人提供查詢業務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三十九條 行政處罰的實施機關、立案依據、實施程序和救濟渠道等信息應當公示。
第四十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政機關必須查明事實;違法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不得給予行政處罰。
第四十一條 行政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利用電子技術監控設備收集、固定違法事實的,應當經過法制和技術審核,確保電子技術監控設備符合標準、設置合理、標志明顯,設置地點應當向社會公布。
電子技術監控設備記錄違法事實應當真實、清晰、完整、準確。行政機關應當審核記錄內容是否符合要求;未經審核或者經審核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作為行政處罰的證據。
行政機關應當及時告知當事人違法事實,并采取信息化手段或者其他措施,為當事人查詢、陳述和申辯提供便利。不得限制或者變相限制當事人享有的陳述權、申辯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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