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仲裁財產保全的概念和條件
根據法律的規定,仲裁中的財產保全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仲裁案件必須具有給付內容。
2、確有保全的必要。所謂確有保全的必要,即指如果不采取保全措施,將來的仲裁裁決會面臨不能執行或者難以執行的情形。因此,在仲裁程序中因一方當事人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有可能使將來的裁決不能執行或者難以執行的,即成為仲裁中財產保全的必要條件。
3、仲裁當事人申請財產保全必須符合法定程序。
(二)仲裁財產保全的程序
1、仲裁當事人提出書面申請。仲裁中的財產保全,必須由仲裁當事人提出書面申請,而且應當根據法律的規定在仲裁機構受理仲裁申請后,對仲裁案件作出仲裁裁決前,提出財產保全申請。
2、仲裁當事人應當向仲裁委員會遞交財產保全申請書。按照仲裁程序,仲裁當事人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遞交財產保全申請書,而必須將財產保全申請書遞交仲裁委員會。
3、仲裁委員會應將當事人的財產保全申請按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提交人民法院。根據法律的規定,仲裁委員會應將當事人的財產保全申請提交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財產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
4、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財產保全申請進行審查,并決定是否采取財產保全措施以及采取何種措施。
5、仲裁當事人對人民法院財產保全的裁定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
(三)申請人的責任
我國仲裁法第28條第3款規定:申請有錯誤的,申請人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財產保全所遭受的損失,即當事人申請財產保全有錯誤的,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財產保全所遭受的財產損失。仲裁委員會不承擔賠償責任。
一、民法典離婚訴訟財產保全的期限是多久
離婚訴訟訴前財產保全的期限是三十日,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內不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保全。而對訴中財產保全沒有明確規定期限。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人民法院對于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難以執行或者造成當事人其他損害的案件,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對其財產進行保全、責令其作出一定行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為;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后,對情況緊急的,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第一百零一條,利害關系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前向被保全財產所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對案件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采取保全措施。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后,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申請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內不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保全。
聲明:本網頁內容旨在傳播知識,若有侵權等問題請及時與本網聯系,我們將在第一時間刪除處理。TEL:177 7030 7066 E-MAIL:11247931@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