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在道路交通事故發生后,當事人應當對事故責任認定書有一個正確的認識:交警的事故責任認定不等同于法院賠償責任的劃分,法院對賠償責任的劃分是基于舉證、質證的情況,根據相關法律規定作出判決,事故責任認定書在民事訴訟中同其他證據一樣,要經過法庭質證的程序才能確定其效力,所以它不等同于法院賠償責任的劃分。而對于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事故,受害人及其近親屬應當注意收集賠償的相關證據,對于不能獨立完成的調查、收集的證據,應當及時尋求專業律師的幫組。因為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民事責任時基于過錯責任來承擔的,只要是收集了足夠的證據,是可以否定交警部門的事故責任認定的。
其次,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度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10%的賠償責任。這一規定是對機動車賠償責任的特殊規定,也就是對機動車一方適用推定過錯,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發生交通事故,首先推定過錯在于機動車。在訴訟過程當中,非機動車、行人作為原告只要證明損害結果與機動車之間存在因果關系,責任大小問題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舉證責任,如不能舉證,則承擔全部賠償責任,也就是舉證責任倒置。而本案在審理過程中,法院也正是適用這一規定進行了審理和判決。
再次,由于各地區城市化的改造進展在不斷的加快,很多農民失去了土地,進入城市生活工作,對于這些生活在城市的流動人口根據什么樣的標準來賠償的問題,基本法并沒有進行明確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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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現場勘驗、檢查、調查情況和有關的檢驗、鑒定結論,及時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成因和當事人的責任,并送達當事人。
(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
(三)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經過調查后,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
(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超過責任限額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
(五)根據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的當事人責任以及《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確定當事人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對法院而言,交通事故認定書具有證據的效力,而不是進行損害賠償的當然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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