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財稅[2009]60號文件規定:企業的全部資產可變現價值或交易價格,減除資產的計稅基礎、相關稅費,加上債務清償損益等后的余額,為清算所得。
企業全部資產的可變現價值或交易價格減除,職工的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結清、以前年度欠稅等稅款,清償企業債務,按規定計算可以向所有者分配的剩余資產。被清算企業的股東分得的剩余資產的金額,其中相當于被清算企業累計未分配利潤和累計盈余公積中按該股東所占股份比例計算的部分,應確認為股息所得;剩余資產減除股息所得后的余額,超過或低于股東的部分,應確認為股東的投資轉讓所得或損失。
后剩余財產如果是清算所得的話,是要繳納企業所得稅的。
一、企業破產清算應繳納的稅收
根據現行有關稅收政策,對企業破產、解散的清算過程中,處置原有存貨及動產和不動產取得的清算收入,應繳納如下方面稅收:
1、增值稅
對處理企業生產的產品或外購貨物取得的收入,仍按正常經營一樣進行增值稅處理:
按處理企業生產的產品或外購貨物取得的收入計提銷項稅,根據銷項稅減進項稅的余額繳納增值稅。對處置的為已使用過的且已經依法抵扣了進項稅的固定資產以及處置使用過除固定資產以外的其他物品,應當按照適用稅率計提銷項稅;處置使用過的屬于不得抵扣且未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按簡易辦法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但企業在注銷清算時,對期初存貨中尚未抵扣的已征稅款,以及征稅后出現的進項稅額大于銷項稅額后不足抵扣部分,稅務機關不再退稅,也不得抵減清算過程中應按簡易辦法征收的增值稅。
2、營業稅
(1)對企業處置不動產,包括房屋、建筑物、構筑物以及地面附著物,按“銷售不動產”項目繳納營業稅。轉讓土地使用權、商標權、專利權、著作權、商譽的行為,應當按“轉讓無形資產”項目繳納營業稅。
(2)股權轉讓不征收營業稅
依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股權轉讓有關營業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2]191號)
3、土地增值稅
(1)對企業處置房屋、建筑物、構筑物以及地面附著物及轉讓土地使用權取得的收入,依法繳納土地增值稅。土地增值稅就收入扣除準予扣除項目后的增值部分按規定的稅率計算征收。
(2)法律依據
清算組處置破產企業國有土地權時應按規定繳納土地增值稅。根據《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的有關規定,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時,應當按照國務院規定,報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審批。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準予轉讓的,應當由受讓方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因此,對受讓方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及按國家統一規定交納的有關費用可以在計算增值額時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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