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訴前財產保全可以提出異議。訴前財產保全,當事人應當向財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請。人民法院采取訴前財產保全后,申請人起訴的,可以向采取訴前財產保全的人民法院,或者其他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但采取訴前財產保全,并不必然導致采取訴前保全措施的法院,取得對該案件的管轄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零四條 利害關系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前向被保全財產所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對案件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采取保全措施。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
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后,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申請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內不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保全。
聲明:本網頁內容旨在傳播知識,若有侵權等問題請及時與本網聯系,我們將在第一時間刪除處理。TEL:177 7030 7066 E-MAIL:11247931@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