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對訴訟保全的異議,法院應當在10日內進行審查。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七十一條 當事人對保全或者先予執行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定書之日起五日內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請復議。
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復議申請后十日內審查。
裁定正確的,駁回當事人的申請;裁定不當的,變更或者撤銷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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