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法建筑行政強拆程序規定即《城鄉規劃法》、《行政強制法》等法律規定,簡單來說,程序如下:
1.作出限期拆除的行政決定并進行催告,經催告,當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決定,且無正當理由的,行政機關可以作出強制執行決定。
2.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申請行政強制拆遷前,應當邀請有關管理部門、拆遷當事人代表以及具有社會公信力的代表等,對行政強制拆遷的依據、程序、補償安置標準的測算依據等內容,進行聽證。
3.張貼強制拆遷公告,做好房屋行政強制拆遷的各種準備,同時,實施方案報同級人民政府法制辦備案。準備工作就緒后,書面通知被拆遷人強制拆遷時間,要求屆時到現場配合執行。通知有關單位、基層組織強制拆遷時間,派員現場協助執行。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會同有關單位實施強制拆遷。
一、不得施行強制拆遷的情形
不得施行強制拆遷的情形大致如下:
1.未經裁決的;
2.拆遷人未按裁決意見提供補償資金或者符合國家質量安全標準的安置用房、周轉用房的。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實施強制拆遷,應當提前十五日通知被拆遷人,并認真做好宣傳解釋工作。政府申請行政強制拆遷時應提交被拆房屋證據保全公證書的規定,即在政府下達行政強制拆遷決定書前,被拆房屋的證據保全公證就辦好了。
二、違章建筑包括哪幾種類型?
違章建筑包括下列類型:
1.建筑人未取得土地使用權,因而也無法取得建筑許可證。
2.在自己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上建造違章建筑物,即雖有利用該建筑物占有范圍內的土地建造房屋等建筑物的權利,但未經取得建筑許可證而擅自建設的建筑違章建筑,主要包括:
(1)未申請或申請未獲得批準,未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而建成的建筑。
(2)擅自改變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建成的建筑。
(3)擅自改變了使用性質建成的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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