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當事人書面申請。證據保全程序的啟動,從當事人提出書面的證據保全申請開始。按照我國仲裁法的規定,當事人申請證據保全的。應當向受理仲裁案件的仲裁委員會提出證據保全申請。2、仲裁機構向法院提交當事人的證據保全申請。我國《仲裁法》第46條規定: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當事人可以申請證據保全。當事人申請證據保全的,仲裁委員會應當將當事人的申請提交證據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第68條規定:涉外仲裁的當事人申請證據保全的,涉外仲裁委員會應當將當事人的申請提交證據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3、人民法院審查并作出裁定。人民法院在收到仲裁委員會提交的當事人的證據保全申請后,經審查認為當事人的證據保全申請有充分理由,確有保全證據必要,應當及時作出證據保全的裁定。裁定中應明確:在何時、何地、以何種方法保全何種證據,存卷保管,以便仲裁庭調查使用。如果法院經審查認為不符合證據保全條件,即可駁回證據保全申請,并作出裁定,說明理由,同時通知仲裁委員會和當事人。4、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在作出證據保全的裁定后,應當及時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進行證據保全時,可以要求當事人或者訴訟代理人到場。
申請仲裁程序
申請仲裁的程序:
一、申請和受理
仲裁的申請是指合同糾紛或財產權益糾紛的一方當事人根據仲裁協議,將所發生的爭議依法請求仲裁機構進行仲裁的意思表示。
二、仲裁庭的組成
仲裁機構仲裁案件,不是仲裁委員會直接進行仲裁,而是通過一定的組織實現的。這個組織稱為仲裁庭。仲裁庭行使仲裁權基于當事人的授權。
三、開庭、裁決
開庭是指由仲裁庭主持,當事人和其他仲裁參與人參加下,對仲裁請求進行實體審理和裁斷的活動。它是仲裁活動的實質階段。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三條 解決勞動爭議,應當根據事實,遵循合法、公正、及時、著重調解的原則,依法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勞動仲裁證據清單
勞動仲裁證據清單包括:
1、申請人身份證、戶口簿證明申請人主體資格;
2、企業工商注冊電腦咨詢單、組織機構代碼數據登記表證明被申請人主體資格;
3、勞動合同書證明雙方存在勞動關系及入職時間;
4、工資條、銀行存折證明雙方存在勞動關系及申請人工資數額;
5、工作牌、上崗證證明雙方存在勞動關系及申請人的工作崗位;
6、解除勞動關系通知、證明雙方存在勞動關系及解除勞動關系的原因;
7、工傷認定書、勞動能力等級鑒定書證明申請人被認定為工傷及傷殘等級;
8、醫院疾病證明、住院出院證明、收據證明申請人傷亡情況,醫療期及已支付費用等;
9、考勤記錄證明申請人工作時間、加班時間。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六條 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屬于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后果。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六十八條 涉外仲裁的當事人申請證據保全的,涉外仲裁委員會應當將當事人的申請提交證據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 該內容由 梁廣宙律師 和 律說律答 共創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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