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現金支票收款人為個人的需要身份證。 出票人開戶行接到收款人持現金支票支取現金時,應認真審查: (1)支票是否是統一規定印制的憑證,支票是否真實,提示付款期限是否超過; (2)支票填明的收款人名稱是否為該收款人,收款人是否在支票背面“收款人簽章”處簽章,其簽章是否與收款人名稱一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
第七十四條 在銀行開立存款賬戶的法人以及其他組織之間,必須具有真實的交易關系或債權債務關系,才能使用商業匯票。
第八十條 商業匯票可以在出票時向付款人提示承兌后使用,也可以在出票后先使用再向付款人提示承兌。
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的商業匯票,持票人應當在匯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兌。見票后定期付款的匯票,持票人應當自出票日起1個月內向付款人提示承兌。
匯票未按照規定期限提示承兌的,持票人喪失對其前手的追索權。
第八十三條 銀行承兌匯票的出票人或持票人向銀行提示承兌時,銀行的信貸部門負責按照有關規定和審批程序,對出票人的資格、資信、購銷合同和匯票記載的內容進行認真審查,必要時可由出票人提供擔保。符合規定和承兌條件的,與出票人簽訂承兌協議。
第九十三條 符合條件的商業匯票的持票人可持未到期的商業匯票連同貼現憑證向銀行申請貼現。貼現銀行可持未到期的商業匯票向其他銀行轉貼現,也可向中國人民銀行申請再貼現。貼現、轉貼現、再貼現時,應作成轉讓背書,并提供貼現申請人與其直接前手之間的增值稅發票和商品發運單據復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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