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一、勞務派遣工可以要求用人單位退回勞務派遣公司嗎
(一)因為派遣單位和派遣員工簽訂的勞動合同中有被派單位和派遣期限的規定,如果用工單位將派遣員工退回,對派遣單位來講,是變更與派遣員工的勞動合同的行為,而勞動合同是不能單方面變更的。
(二)因此,退回本身就是派遣單位的違約行為,是不被許可的。
(三)其次,如果被派遣員工可以隨時被退回,再由派遣單位支付大部分人都無法長期接受的最低工資,則法律規定的解雇保護、經濟補償金制度將被變相架空,派遣將成為規避法律、變相侵犯勞動者權利的便利渠道。
二、合法退回勞務派遣員工的情形
(一)從《勞動合同法》第65條規定來看,用工單位在適用退回機制退回勞動者是有限制的,只限于被派遣勞動者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情形,即:
1、被派遣勞動者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被派遣勞動者嚴重違反用工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3、被派遣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工單位的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三、違法退回勞務派遣員工的法律責任
(一)《勞務派遣暫行規定》第24條規定,用工單位違反本規定退回被派遣勞動者的,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九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執行。
(二)目前,《勞動合同法》第65條第2款及《勞務派遣暫行規定》第12條已明確規定用工單位可將被派遣員工退回勞務派遣單位的法定情形,如用工單位違反上述規定退回派遣員工,均屬違法退回。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65條規定來看,用工單位在適用退回機制退回勞動者是有限制的,只限于被派遣勞動者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情形,即:
1、被派遣勞動者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被派遣勞動者嚴重違反用工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3、被派遣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工單位的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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