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醫療費。按照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計算。
2.誤工費。有固定收入的,按實際損失計算;沒有固定收入的,按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不能證明最近三年平均收入水平的,按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3.護理費。參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雇傭護理人員的,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計算。
4.交通費。按實際發生的費用計算。
5.營養費。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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