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后在工作的,應該簽訂的合同是勞務合同,而不是勞動合同。具體法律依據為:
(一)《勞動合同法》第44條第2款的規定,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勞動合同終止。
(二)《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21條的規定,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
(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7條的規定,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二款,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勞動合同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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