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以《勞動合同法》第五十八條的規定,勞務派遣單位是用人單位應當履行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義務,勞務派遣單位應當與被派遣的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
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的規定,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情形的,勞動合同終止;勞動者達到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
因為不具備勞動者主體資格,派遣公司與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退休人員簽訂的勞動合同是無效的。
因此,退休人員與派遣公司之間的法律關系不是勞動法意義上的勞務派遣關系,而且一個民法上的勞務關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 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勞動合同終止。實踐中,不僅存在著職工雖然已經達到法定退休年齡,而養老保險繳費年限未滿15年,不能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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