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盜竊的金額定罪是多少?
1、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可能會被認定為犯了盜竊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
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至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以根據本地區經濟發展狀況,并考慮社會治安狀況,在前款規定的數額幅度內,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數額標準,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批準。
在跨地區運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盜竊,盜竊地點無法查證的,盜竊數額是否達到“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應當根據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確定的有關數額標準認定。
盜竊毒品等違禁品,應當按照盜竊罪處理的,根據情節輕重量刑。
2、盜竊公私財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數額較大”的標準可以按照既定標準的百分之五十確定:
(1)曾因盜竊受過刑事處罰的;
(2)一年內曾因盜竊受過行政處罰的;
(3)組織、控制未成年人盜竊的;
(4)自然災害、事故災害、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事件期間,在事件發生地盜竊的;
(5)盜竊殘疾人、孤寡老人、喪失勞動能力人的財物的;
(6)在醫院盜竊病人或者其親友財物的;
(7)盜竊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的;
(8)因盜竊造成嚴重后果的。
二、盜竊的是家庭成員或親屬,會構成盜竊罪嗎?
1、家庭成員或親屬之間盜竊,“一般不作犯罪處理”。
家庭成員和親屬之間盜竊可否追究刑事責任,關鍵在于是否“確有必要”,并且應該采取“不告不理”的原則。一般認為,“確有必要”追究刑事責任的,必須是盜竊數額較大或巨大,同時又具有其他嚴重情節,引起家庭成員或親屬憤慨,要求追究責任的。至于親屬間盜竊雖然達到了普通盜竊數額較大的規定標準,但沒有其他嚴重情節的,一般可不作為犯罪處理。應當指出的是,家庭成員和親屬的態度是決定是否追究行為人刑事責任應當考慮的一個重要因素。
2、對家庭成員及親屬盜竊在認定犯罪上必須從嚴掌握,從寬處理。
(1)偷拿自己家中的財物或者近親屬的財物,一般可不按犯罪處理;對確有追究刑事責任必要的,在處罰時也應與在社會上作案的有所區別。
(2)確有必要”追究刑事責任的,必須是盜竊數額較大或巨大,同時又具有其他嚴重情節,引起親屬憤慨,要求追究刑事責任的。如多次盜竊親屬財產,經教育不改,引起親屬不安的;盜竊無生活來源的親屬財產,造成其生活困難,或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盜竊數額特別巨大,揮霍浪費,無法追回,給親屬造成重大損失的;盜竊主觀惡性深,多次在社會上盜竊,因種種原因限制而盜竊數額不大,而又轉為盜竊親屬財產的;因盜竊親屬財物導致家庭關系破裂或嚴重損害了其他家庭成員的利益,造成親屬關系惡化和其他嚴重后果的,等等。
三、盜竊罪的主觀要件是什么?
1、盜竊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盜竊罪故意的內容包括:
(1)行為人明確地意識到其盜竊行為的對象是他人所有或占有的財物。行為人只要依據一般的認識能力和社會常識,推知該物為他人所有或占有即可。至于財物的所有人或占有人是誰,并不要求行為人有明確、具體的預見或認識。如放在宿舍外的自行車,河中一群暫時無人看管的鴨子,客車行李架上的行李等。如果行為人過失地將他人的財物誤認為是自己的財物取走,在發現之后予以返還的,由于缺少故意的內容和非法占有的意圖,不成立盜竊罪;
(2)對盜竊后果的預見。如進人銀行偷保險柜,就意圖盜竊數額巨大或特別巨大的財物。進入博物館就意圖偷文物。這樣的犯意,表明了盜竊犯意圖給社會造成危害的大小,也就表明了其行為的社會危害性。根據主客觀相一致的原則,盜竊未遂,情節嚴重的,如數額較大的財物或者國家珍貴文物等為盜竊目標的,府當定罪處罰。
2、非法占有不僅包括自己占有,也包括為第三者或集體占有。
對非法竊取并占為己有的財物,隨后又將其毀棄、贈予他人或者又被他人非法占有的,系案犯對財物的處理問題,改變不了其非法侵犯財產所有權的性質,不影響盜竊罪的成立。如果對某種財物未經物主同意,暫時挪用或借用,無非法占有的目的,用后準備歸還的,不能構成盜竊罪。構成其他犯罪的,可以將這一情況作為情節考慮。有一些偷汽車的案件即屬此種情況。
通常情形下,只有是盜竊屬于達到一定的標準,才有可能會被認定為犯了盜竊罪。罪名若是并不成立,那么盜竊行為人受到的一般是拘留、罰款等的治安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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