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網絡盜竊罪并非是我國刑法規定的獨立的罪名,而是指運用計算機網絡系統實施的盜竊行為的總稱。
2、根據我國刑法規定:“利用計算機實施金融詐騙、盜竊、貪污、挪用公款、竊取國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規定定罪處罰?!?p>3、這里的依照本法規定定罪處罰是指依照我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關于盜竊罪的規定定罪處罰,界定網絡盜竊應當以刑法盜竊罪的規定為基礎。盜竊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秘密竊取他人財物和信息的行為。
4、所謂秘密竊取,是指行為人采取自認為不為財物所有者、保管者或者經手者發覺的方法,暗中將財物取走的行為。與一般盜竊相比較,網絡盜竊行為與一般盜竊行為的行為主體相同,犯罪動機都以非法占有或者非法獲利為目的。
5、二者最大的差異在于秘密竊取的行為方式不同,因此很有必要對網絡盜竊的行為特征及類型進行研究,以便更好認識網絡盜竊行為的規律,打擊網絡盜竊行為,預防網絡盜竊犯罪行為的發生。
綜上所述盜竊虛擬財產與盜竊現實財產沒有本質區別。
一、盜竊與侵占的區別有哪些
盜竊罪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他人數額較大公私財物或多次竊取他人財物的行為。侵占罪和盜竊罪都以他人財物為對象,都侵犯了公私財物的所有權,主觀上都是出自故意,并都以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為目的。這是二者的共同之處。但是,二者有著明顯的區別:
(一)犯罪主體不同。侵占罪的主體則是特殊主體,即持有他人財物的已滿16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盜竊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為該罪的主體。
(二)犯罪故意的內容和時間不同。侵占罪行為人認識到自己是以非暴力的手段非法占有自己業已持有的他人財物,且犯罪故意只能產生于持有他人財物之后;盜竊罪行為人認識到自己是以不為財物所有人或持有人知道的秘密方法非法獲取他人財物,且犯罪故意只能產生于非法獲取他人財物之前。
(三)犯罪的客觀方面不同。侵占罪的手段既可以是秘密的,也可以是公開或半公開的,而且必須是拒不退還或交出他人財物的,才構成犯罪;盜竊罪的手段只能是秘密的手段,而且即使竊取他人財物之后又主動退還的,也已構成犯罪。
(四)行為對象不同。侵占罪的行為對象是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及遺忘物、埋藏物,且不限于動產,不動產也可能成為刑法第270條第1款侵占罪的行為對象;盜竊罪的行為對象是他人的動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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