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股權作為股東出資形成的一種對公司的控制權,可以依照法定條件和程序自由轉讓。股權自由轉讓制度,是現代公司制度最為成功的表現之一。正是憑著充分而有效的股權自由轉讓制度,新老投資者不斷更替,資本市場不斷拓展,公司運營所需資本源源不斷地得到補充與供應,以資本為基礎追求商業財富增長的現代市場經濟才得以充滿生機和活力。
2、但我國舊公司法對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轉讓的規定,比較簡陋,使得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轉讓實踐中出現了很多無法可依的問題。公司法修改之后,設專章對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轉讓問題予以了明確規定,細化了轉讓程序,完善了轉讓制度,使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轉讓更具可操作性,避免了以往實踐中容易出現的法律漏洞。
3、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轉讓的概念:一般情況下,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轉讓稱之為出資轉讓,股份有限公司股權轉讓稱之為股份轉讓,但根據新公司法的規定,把有限責任公司的出資轉讓也稱之為股權轉讓。所謂股權轉讓,是指公司股東依法將自己的股份讓渡給他人,使他人成為公司股東的民事法律行為。股權轉讓以后,公司股東發生變化,在全部轉讓出資的情況下,出讓方的原股東地位被受讓方取代,受讓方成為公司的股東。但就公司本身而言,除了因股東變更而發生若干登記事項的改變外,公司法人資格并沒有任何改變。股權轉讓行為由于涉及到公司、股東、第三人等眾多法律主體的利害關系,因此法律對其設定了嚴格的轉讓條件和程序。因此,股權轉讓是一種要式行為,必須嚴格依法進行。
4、前文已經討論,股權作為股東出資所獲得的對公司的一種控制權,屬于一種新型的獨立的民事權利,其具體內容非常豐富,兼具支配權和請求權,但作為股東出資的對價,股東利益的最大化實現才是股權的最終目的和最為核心的東西,股權是資本化的權利。正是股權的這種資本性,決定了它的可流通性。由于股權的權利獨立性,轉讓并不對公司資產產生影響,股權的流轉反而有利于公司自身的資本穩定,股權的可轉讓性是股權的資本性所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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