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某些特定情況下,撫養費可以少給,但僅限于某些特定情況。一般情況下,可以少支付撫養費:
1、由于長期患病或喪失勞動能力,失去經濟來源,無法按照原協議或判決確定的金額支付,撫養子女的一方可以負擔,有撫養能力;
2、因犯罪被監禁改造,無力支付的;
3、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再婚后,繼父或繼母愿意承擔子女所需撫養費的一部分或全部;
4、父母減少或停止支付撫養費后,一旦恢復甚至超過原撫養能力,子女仍有權要求恢復原撫養費金額,甚至增加撫養費。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五條 離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聲明:本網頁內容旨在傳播知識,若有侵權等問題請及時與本網聯系,我們將在第一時間刪除處理。TEL:177 7030 7066 E-MAIL:11247931@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