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電信網絡詐騙區別于普通詐騙的關鍵是侵犯的客體不同,電信網絡詐騙侵犯的是雙重客體,不僅侵犯了被害人的財產所有權,同時還侵犯了網絡社會的穩定狀態。
(一)犯罪對象具有不特定性。所謂“不特定性”,“是指行為人在實施詐騙行為時,并沒有特別選定詐騙的對象,是隨意的、隨機的,所造成的危害結果是行為人自己也不能預料的。
(二)利用電信網絡為詐騙平臺。利用電信網絡實施詐騙是電信網絡詐騙區別于普通詐騙的一個重要的形式特征。電信網絡詐騙不受時間和空間的限制,被告人和被害人之間通過電信網絡形式進行交流,是一種“點對面”形式的詐騙。
二、準確定性電信網絡詐騙行為,需要在判斷行為人是否是針對不特定對象發送詐騙信息的基礎上,進一步明確對被告人最終取得財物起決定性作用的是何種行為手段。
三、在電信網絡詐騙中,若行為人的手段行為涉及刑法所規定的其他罪名,在沒有明確規定數罪并罰的情況下,應認定為牽連犯,從一重罪處斷。
一、打電話詐騙罪既遂未遂標準
在以打電話為犯罪途徑的電信網絡詐騙中,可以行為人即電信詐騙嫌疑人是否實際控制財物作為區分標準:行為人已控制財物的為既遂;相反,行為人沒有控制財物的,視為未遂。而被害人是否失去對財物控制應作為犯罪是否成立的標準。也即被害人失去控制的,可以認定為詐騙罪成立,沒有失去控制的,行為人不構成詐騙罪。無論行為人是否構成網絡詐騙,都將收到法律的嚴懲。
二、電信詐騙多少錢判刑
近年來網絡電信詐騙成為了詐騙的主要手段,廣大的人民群眾深受其害,電信詐騙往往涉及的被害人范圍之廣泛和金額之巨大令人發指,打擊電信網絡詐騙可以維護社會的穩定,電信詐騙嚴重者還會涉及刑事犯罪。那么電信詐騙多少錢可以判刑呢?一般來講,只要電信詐騙涉案金額達到數額較大就能構成刑事犯罪。根據相關規定,利用電信網絡技術手段實施詐騙,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二年內多次實施電信網絡詐騙未經處理,詐騙數額累計計算構成犯罪的,也應當依法定罪處罰。我國刑法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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