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人民幣定期儲蓄存單,包括整存整取、存本取息、大額可轉讓存單(記名)等。
2、憑證式國債:1999年后(含1999年)財政部發行的國債。
3、保險單:與我行建立了業務合作關系的保險公司為保險人的、具有現金價值并能隨時變現的人壽保單(無保底的投資聯結型保險單除外)。
4、黃金:包括實物黃金和記賬式黃金,實物黃金包括我行自營或代理買賣的實物黃金(黃金成色在99.95%以上)以及非我行銷售的實物黃金(黃金成色在99%以上);記賬式黃金質押目前僅限于我行開辦的記賬式黃金業務。
5、其他依照農業銀行制度辦法規定可質押的權利憑證。
由此可見,像黃金、保險單、國債和銀行定期存款單都可以當做個人質押貸款的抵押物。個人質押貸款還款方式包括按月等額本息、等額本金、一次性還本等方式,具體采用哪些方式借款人可以根據自身還款能力而定,如果想減輕還款壓力的話可以選擇等額本金的方式,只是這樣的話總利息會多一些。
一、走私貴重金屬罪如何構成
1、客體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體是國家對外貿易管制中的對貴重金屬禁止出口的制度。其對象是黃金、白銀或者國家禁止出口的其他貴重金屬。其他貴重金屬,在這里是指除黃金、白銀之外的諸如鉑、銥、鋨、釕、銠、鈦、鈀等為國家禁止出口的貴重金屬。貴重金屬,是指具有高價值性或稀有性的金屬,一般的非貴重金屬或雖為貴重金屬但尚未為國家禁止出口的,則不能構成本罪對象。對非貴重金屬進行走私的,亦不能以本罪論處。應當指出,貴重金屬,不僅指其自然本身,而且還包括含有貴重金屬成份的各種制品、工藝品等。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海關法規,逃避海關監管,將黃金、白銀或其他貴重金屬非法攜帶、運輸、郵寄出國(邊)境的行為。其行為方式與走私武器、彈藥罪的走私行為基本一致,具體可參見有關介紹。
3、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屬一般主體,即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本罪,單位亦可成為本罪主體。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必須出于故意、即明知屬于國家禁止出口的黃金、白銀或其他貴重金屬仍然決意攜帶、運輸、郵寄其出境。其不僅要求行為人認識屬于黃金、白銀或其他資重金履,而且還要求其認識這種貴重金屬為國家所禁止出口。過失不能構成本罪。如果確實不知道為貴重金屬或雖知道為貴重金屬但不知道其是屬于國家禁止出門而運出國(邊)境,以及明知為境外的黃金、白銀等貴重金屬而運進國(邊)境的、就不能以本罪論處,構成犯罪的,可以他罪如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等定罪。
二、質押權的標的有哪些內容
質押權的標的主要有以下幾類:
1、動產質押。動產質押物主要包括:易變現、易保值、易保管,出質人享有的,并且可以流通,轉讓的所有權或依法處分權;
2、金錢質押。就是以保證金等形式特定化的金錢質押。
3、權利質押。權利質押主要包括以下幾類:
(1)匯票、本票、存單。
(2)國債、金融債券、大企業債券。
(3)股份、股票。
(4)依法可以質押的具體有現金價值的人壽保險單。
(5)依法可以轉讓的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中的財產權。
(6)依法可以質押的其他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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