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所有繼承人的身份證、戶口簿或其它身份證明,包括父母、配偶、子女,所有繼承人需全部到公證處申請辦理;如不能親自到公證處辦理的,需要在當地辦理委托公證,委托他人代為辦理繼承權公證;如不能親自到公證處處理并且放棄繼承權的,需要在當地辦理放棄繼承權的聲明書公證;
2、死者的死亡證明和注銷戶口證明;
3、所有繼承人與死者間的親屬關系證明,如果有人放棄繼承的,需要簽署放棄繼承權的聲明;
4、如有繼承人已經死亡的,提交死亡證明、婚姻證明和親屬關系證明,包括父母、配偶、子女,查明其死亡的日期,確定是否適用代位繼承或轉繼承的情形;
5、死者的婚姻狀況證明;
6、死者的財產憑證;
7、死者生前有遺囑的,應提供遺囑原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 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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