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若該債權轉讓已通知債務人,則原抵押繼續有效。
2、基于有效地抵押權,你可以在該企業破產清算程序中主張別除權,以優先受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破產法》
第一百零九條 對破產人的特定財產享有擔保權的權利人,對該特定財產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
第一百一十條 享有本法第一百零九條規定權利的債權人享有優先受償權利未能完全受償的,其未受償的債權作為普通債權;放棄優先受償權利的,其債權作為普通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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