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審是一種刑事強制措施,一般情況下檢察院不會批捕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但具體情況要視具體情況而定。取保候審的條件包括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人員,患有嚴重疾病或懷孕哺乳的婦女等。申請取保候審后,一般情況下不會批捕,但如果違反取保候審規定或符合逮捕條件,可能會被批準逮捕。
法律分析
一、申請取保候審檢察院還批捕嗎?
一般情況不會批捕,但是也看具體情況,如果當事人在取保候審期間嚴重違反規定,檢察院可以取消這個強制措施,改為逮捕手續。取保和逮捕都是刑事強制措施,當事人被執行取保候審,就應該遵守相關規定。
辦理了取保候審,一般情況下檢察院不會再批捕。當然符合逮捕條件,或者違反取保候審規定還可能批準逮捕。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取保候審期間的規定,已交納保證金的,沒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證金,并且區別情形,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結悔過,重新交納保證金、提供保證人或者監視居住、予以逮捕。批準或者決定逮捕,應當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質、情節,認罪認罰等情況,作為是否可能發生社會危險性的考慮因素。
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或者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曾經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應當予以逮捕。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規定,情節嚴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二、取保候審的條件有什么?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構對于下列人員可令其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單獨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以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依法應當逮捕,但患有嚴重疾病的;
(四)依法應當逮捕,但正在懷孕或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五)拘留后需要逮捕但證據還不充足的;
(六)已被羈押,但在法定期限內不能結案,適用取保候審沒有社會危險性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構執行。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以及受托律師有權申請取保候審。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交納保證金。保證人須與本案無關,并有能力履行保證義務,享有人身權利不受限制,以及有固定的住處和收入。
申請取保候審后,一般情況下檢察院不會批捕,對于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犯罪嫌疑人可以申請取保候審,在押期間的犯人患嚴重疾病或者懷有身孕的也可以申請取保候審。在拘留期間證據不足,法定時間內不能結案的,也是可以申請取保候審的。
結語
根據法律規定,一般情況下,申請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在取保期間不會被批捕。然而,具體情況還需考慮,若當事人嚴重違反取保規定,檢察院有權取消取保措施并轉為逮捕。取保候審和逮捕都是刑事強制措施,被取保的當事人應遵守相關規定。取保候審的條件包括可能判處刑罰、不具有社會危險性等。申請取保候審后,一般情況下,檢察院不會再批捕。然而,符合逮捕條件或違反取保候審規定的情況下,可能會批準逮捕。對于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較重刑罰的情況,或者違反取保候審規定且情節嚴重的,也可能會予以逮捕。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2018修正):第六章 強制措施 第六十八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應當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六章 強制措施 第二節 取保候審 第八十一條 公安機關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繼續偵查的。
對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證據不符合逮捕條件,以及提請逮捕后,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需要繼續偵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審條件的,可以依法取保候審。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2018修正):第六章 強制措施 第六十七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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