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我國民法典規定,婚姻自由是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其中既包括結婚自由,也包括離婚自由,即在夫妻感情破裂的時候,任何一方都有權提出離婚,他人不得阻礙。目前在我國大陸解決婚姻關系的途徑一般分為兩種:一、是協議離婚,男女雙方如果在離婚的時候能夠就財產分割、子女撫養、債權債務等問題達成一致意見的,則由雙方簽署離婚協議,并且到民政部門辦理離婚登記手續。第二、訴訟離婚。如果男女雙方無法就上述問題協商達成一致時,雙方均有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出解除婚姻關系的訴訟請求。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第一千零七十九條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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