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施家庭暴力行為給無過錯方的傷害,在肉體上的損害有重傷輕傷輕微傷之分,在精神上的損害有精神衰弱精神失常精神錯亂之分等,相應的人民法院在確定其損害賠償額時,就應根據其傷害結果與程度,以夫妻共有財產總額作為參考系數來確定無故做方所應取得的賠償份額,如夫妻共有財產總額不足以賠償的,在精神損害賠償方面,應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精神損害賠償責任問題的解釋確定方法另行確定
一、精神損害賠償的特征
1、請求權的專屬性。所謂請求權的專屬性,指的就是精神損害賠償的權利,只能由受害人來行使,一般不可以讓與或者繼承。由于精神損害賠償常依附于特定受害人的特定權利,只有在其特定的權利受到不法侵害并且達到一定的程度方可請求精神損害賠償,而根據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中所規定的權利,他們都具有一定的專屬性。在原權利具有專屬性的前提下,救濟權利也有一定的專屬性。
2、精神損害賠償因素的多元性。在確定精神損害賠償時,所考慮的因素有很多。第一,從賠償標準看,就有主觀標準和客觀標準。第二,從基本結構上看,確定精神損害賠償的范圍,還應根據人身權益、財產權與精神損害之間的因果關系來考慮。第三,從主觀要件上看,還應該根據加害行為與受害人主觀上的故意或是過失來判斷。第四,從侵權行為發生的本身看,侵害的地點、場合、時間、手段等均應作為確定精神損害賠償的考量因素。
3、賠償數額的不確定性。精神損害系自然人意識機能之反應,在內容和范圍上具有主觀性,根據損害賠償的全部原則,精神損害賠償亦有主觀性。正是這樣的主觀性,導致精神損害賠償的數額具有不確定性,即不能就同一損害事實直接規定損害賠償的數額,即使規定數額,也須有變動的可能。而且就其功能而言,主要是為了彌補給受害人造成的精神痛苦,而用多少金錢替代補償,也無法確定。
二、重婚精神損害賠償的標準是什么?
確定其精神損害賠償額的標準有:
1、應以夫妻共有財產總額作為參考系數,并根據上述確定精神損害賠償額的原則來確定賠償額的份額或比例才能恰當與公平。
2、如果夫妻共有財產如金錢等不足于賠償無過錯方損失或者其共有財產分割時,過錯方所分得的財產如房屋等無法通過折價或抵償的方式賠償對方損失的,則人民法院應根據來確定其精神損害賠償數額。
3、物質損害賠償額在分割夫妻共有財產時應優先考慮和照顧,并根據無過錯方所受的損害程度、過錯方的主觀過錯責任之大小及其經濟負擔能力等因素來確定其在夫妻共有財產中的份額或比例。同時,今后生存的需要也應給予過錯方一定的共有財產。
4、以夫妻共有財產總額作為損害賠償系數并優先確定物質損害賠償額,根據侵權能力和受訴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精神,又符合各個家庭的實際情況并便于法院的執行及無過錯方權利之實現,使過錯方和無過錯方都切實感受到法律的功能與作用,從而對各個婚姻家庭產生制約及規范性影響。當然,如果過錯方給無過錯方造成的損害是巨大,其所分得的共有財產無法再賠償其損失,則另行確定其賠償額也在情理之中。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第一千零八十五條離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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