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節假日不放假沒有三倍工資屬于違法。根據法律規定,用人單位在法定節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中秋節當天加班是三倍工資其他兩天周末加班是雙倍工資或者調休單位不支付可以去勞動監察部門投訴單位或者申請勞動仲裁。
一、法定節假日不放假該怎么辦
首先我國法律規定的全國公民放假的法定節假日期間,用人單位需要依法安排勞動者休假。如果用人單位因為生產經營需要而在法定節假日不能安排勞動者休假的,需要支付勞動者三倍的工資報酬。
所以在法定節假日公司如果不放假的話,勞動者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單位支付三倍的工資報酬。如果用人單位拒絕支付三倍工資報酬又不安排節假日放假的話,勞動者可以到勞動保障監察部門去投訴,也可以直接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去申請勞動仲裁,要求用人單位支付三倍工資。
根據現行的《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第二條規定,全體公民放假的節日:
(一)新年,放假1天(1月1日);
(二)春節,放假3天(農歷除夕、正月初一、初二);
(三)清明節,放假1天(農歷清明當日);
(四)勞動節,放假1天(5月1日);
(五)端午節,放假1天(農歷端午當日);
(六)中秋節,放假1天(農歷中秋當日);
(七)國慶節,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法律依據:
《勞動法》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于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 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 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 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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