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隱私權,是指公民保持其私生活中的秘密不為他人知悉的權利。但任何人的個人隱私都必須限定在合法、合乎道德和合乎社會需求的范圍內,對于任何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他人都有權揭露和干預。也就是說,公民為維護個人權利的需要,在必要范圍內了解他人隱私,則不構成侵犯隱私權。侵犯隱私權和了解隱私是兩個不同的概念,法律意義上的侵權,必須具備侵權的法律要件,即有非法的行為、損害后果,以及非法行為和損害后果之間的因果關系。單純地了解他人的隱私,只是為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而不是隨意加以擴散、宣揚或者用于其它非法用途,沒有造成損害后果的,也不能算侵害隱私權。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八條自然人享有肖像權,有權依法制作、使用、公開或者許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肖像是通過影像、雕塑、繪畫等方式在一定載體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識別的外部形象。第一千零一十九條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丑化、污損,或者利用信息技術手段偽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權。未經肖像權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未經肖像權人同意,肖像作品權利人不得以發表、復制、發行、出租、展覽等方式使用或者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
聲明:本網頁內容旨在傳播知識,若有侵權等問題請及時與本網聯系,我們將在第一時間刪除處理。TEL:177 7030 7066 E-MAIL:11247931@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