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協議離婚手續必須雙方當事人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該按照以下程序予以辦理:
1、提交離婚申請表,
2、提交所需的證明材料,比如身份證、結婚證、戶口簿等證件以及相關材料;
3、由婚姻登記機關的登記員對材料予以審核是否齊全合法;
4、審核后詢問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愿,發給離婚證。
法律依據:
《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第十一條
辦理離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
(二)本人的結婚證;
(三)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
辦理離婚登記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華僑、外國人除應當出具前款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證件、證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還應當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證、身份證,華僑、外國人還應當出具本人的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國際旅行證件。
離婚協議書應當載明雙方當事人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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