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對妨害公務罪既遂的裁量標準是:情節較輕不構成犯罪的,可以依法予以治安拘留。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按照妨害公務罪追究刑事責任。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構成妨害公務罪既遂的,法院一般應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本罪侵犯的是復雜客體,其中,國家的正常管理活動是其主要客體,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紅十字會工作人員的人身權利是其隨機客體。
一、妨礙公務罪的概念和構成形成要件
妨害公務罪是指以毆打、捆綁、威脅的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行為。構成特征是:
1、犯罪主觀方面是故意;
2、犯罪主體為一般主體,應當是年滿十六周歲的自然人;
3、犯罪客觀方面表現為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行為;
4、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的正常管理活動。
二、毆打輔警會構成妨害公務罪嗎
構成妨礙公務罪。輔警雖然不具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身份,但其協助警察執法的行為屬于公務行為。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從立法目的看,刑法設立妨害公務罪的目的在于保護國家公共管理活動的順利實施。該罪侵犯的法益是“公務”,并非“公務人員”,落腳點在公務活動。從實質意義上來說,只要妨礙了公務活動的順利執行,都有可能涉嫌該罪。而輔警的執法行為屬于從事公務活動,需要刑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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