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借款人所有的或是有權處理的房屋等地上不動資產以及國有土地使用權等:
2、借款人所有的或是有權處理的交通運輸工具與機器等;
3、借款人承包的符合擔保規定的荒山、荒灘等荒地土地使用權。
存在一些財產是不允許進行抵押的,例如:依法被有關部門查封或監管的財產、所有權或使用權存在爭議的財產、醫院學校等公益性事業單位相關設施等。如今,為了資金安全,銀行貸款仍舊是以有擔保貸款為主,因此,為了能快速獲取貸款,借款人需要提前了解清楚擔保貸款的相關知識,例如范圍、注意事項等,以免造成不必要的麻煩。
當事人在抵押合同中約定,債務履行期屆滿抵押權人未受清償時,抵押物的所有權轉移為債權人所有的內容無效。因此,在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償還到期債務的,抵押物直接抵償債務/抵押物由債權人全權處理”違反了《民法典》規定,不產生法律效力。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如果說房屋是設有抵押的狀況之下,那么是不能夠私自的進行售賣的,因為購買了有抵押權的一些房屋,也是存在著一些風險和隱患的,所以這點是需要注意自己的,當然如果說確實已經賣出去的話,可以通過訴訟的方式解決。
一、銀行抵押房產證能加名字嗎
房產證在銀行做抵押是不能隨意加名字的,添加名字須公證處、房產交易中心認定合法,須繳適當公證費房產交易費才能添加名字。
抵押特征
(一)房屋抵押是原債權債務關系的擔保,原債權債務關系是主合同,房屋抵押是從合同,它以原主合同的合法有效存在為前提條件,本身不能獨立存在。
(二)抵押的房屋可以由抵押權人保管,也可以由抵押人保管,通常情況下由抵押人保管。保管人應謹慎保養所抵押房屋。
(三)負有清償債務義務的一方不履行義務時,房屋抵押人可以直接行使房屋抵押權,不依靠債務人的行為即可實現其權利。
(四)抵押物須是房屋,房屋抵押人可以是債務人,也可以是第三人,抵押人必須對抵押的房屋擁有所有權,如果抵押房屋是國有房屋,則抵押人必須對該抵押房屋享有處分權。
(五)房屋抵押權的設定,一般采用書面形式,并應明確規定擔保的范圍。
(六)房屋抵押人將房屋抵押后,并不喪失房屋的所有權,因此,抵押人應自己承擔房屋意外滅失的風險。
(七)房屋抵押權是一種擔保物權。如果房屋抵押人未經房屋抵押權人同意,將抵押房屋轉給第三人時,房屋抵押權人對抵押的房屋享有追索權,房屋受讓人因此受到的損失,由房屋抵押人承擔。
抵押受限
《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九條【禁止抵押的財產范圍】下列財產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權;
(二)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土地的使用權,但是法律規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三)學校、幼兒園、醫療機構等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營利法人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公益設施;
(四)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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