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家暴離婚,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均等分割,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和財產的來源等情況,具體處理時也可以有所差別;
并不存在過錯方應少分或不分的規定,但是無過錯方可以向過錯方要求損害賠償。一方自愿放棄夫妻共同財產的份額,法律也并不禁止和干涉。
一、新民法典新規離婚財產分割
根據《民法典》的規定,如果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因一方過錯而離婚,夫妻共同財產應平均分割,并不存在過錯方應少分或不分的規定,但無過錯方可以向過錯方要求損害賠償,當然了,一方自愿放棄夫妻共同財產的份額,法律也并不禁止和干涉。
二、法院判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的原則是怎樣的
1、男女平等原則
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雙方均有對共同財產的使用、處分權利,在離婚時雙方有平等分割共同財產的權利。
當然權利的平等并不意味著份額的平均。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均等分割,同時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和財產的來源等情況,具體處理時也可以有所差別。
2、照顧子女、女方權益原則
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首先要將子女、特別是未成年子女的利益放在第一位,切實保障子女離婚后的生活與健康成長的物質需求。
3、照顧無過錯方原則
如離婚是一方有嚴重違反婚姻義務、破壞夫妻關系的行為,如通奸、姘居、重婚、家庭暴力、虐待和遺棄等,也包括其他違反婚姻義務、破壞夫妻關系的行為。無論無過錯方是主動要求離婚,還是被動承受離婚的后果,都應該在分割共同財產時得到照顧,以彌補其所受到的身心傷害與痛苦,體現法律的公平與正義。
三、分居后的收入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嗎
分居并不表示夫妻之間的婚姻關系不存在了,夫妻雙方在分居期間各自所得如果沒有法律規定或者沒有書面約定的情況下,仍然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在離婚時,對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均等分割。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和財產的來源等情況,具體處理時也可以有所差別。對于分居兩地的夫妻,在分割財產時,各自分別管理、使用的財產歸各自所有。
雙方所分財產相差懸殊的,差額部分,由多得財產的一方以與差額相當的財產抵償另一方。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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