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況下,追尾按照以下劃分責任:1.后車追尾撞前車造成交通事故的,后車負全部責任;,2.夜間無尾燈行駛造成追尾的交通事故,由前車承擔次要責任,后車承擔主要責任;,3.前車未按規章打開危險報警閃光燈和設置警告標志而導致追尾事故的,前車承擔次要責任,后車承擔主要責任;,4.前車停車后按規章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并設置警告標志,造成追尾事故的,由后車承擔全部責任;,5.前車過長,沒有按照規章設置明顯的警告標志,造成追尾事故,由前車負次要責任,后車負主要責任;,6.前車倒車與后車相撞造成追尾交通事故,前車全責。,法律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置程序規章》第六十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一)因一方當事人的過錯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擔全部責任;(二)因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的過錯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據其行為對事故發生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分別承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三)各方均無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過錯,屬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無責任。一方當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無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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