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案件以及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但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案件,可以采取取保候審;對于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正在哺乳嬰兒的婦女,同樣可以采取取保候審;而對于羈押期限屆滿但案件尚未辦結的情況,也需要采取取保候審措施。
法律分析
1、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2、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3、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4、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
拓展延伸
批捕后申請取保候審的資格要求及相關程序解析
批捕后申請取保候審的資格要求包括:1.具備固定住所和就業的證明;2.沒有逃避刑事追訴的嫌疑;3.沒有再犯罪的危險性;4.能夠提供擔保人;5.有穩定的經濟來源等。相關程序包括:1.律師協助準備申請材料;2.向公安機關遞交申請書;3.公安機關進行審查;4.法院審查決定是否準許取保候審;5.如獲準,繳納保證金并履行相關約定;6.在規定期限內參加審判等。批捕后申請取保候審的資格要求及相關程序解析是為了幫助被批捕人了解申請取保候審的條件和程序,以便合理保護自身權益。
結語
無論是判處輕刑還是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或是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婦女,取保候審都是一種可能的選擇。取保候審的資格要求包括固定住所、就業證明、無逃避追訴嫌疑、無再犯罪危險性、提供擔保人和穩定經濟來源等。具體程序包括律師協助準備申請材料、遞交申請書、公安機關審查、法院審查決定、繳納保證金并履行約定,最終參加審判。這些要求和程序的解析旨在幫助被批捕人了解取保候審的條件和保護自身權益的方式。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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