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的,企業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職工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若職工提供了正常勞動,企業支付給職工的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職工沒有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應當發放生活費,生活費標準按當地有關規定執行。
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其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以及采取其他緊急機制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職工,企業應當視同提供正常勞動,支付相應的工作報酬,并不得依據勞動合同法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隔離治療期間、醫學觀察期間以及采取其他緊急機制期間,不計入醫療期。在此期間,勞動合同到期的,分別順延至醫學觀察期期滿、隔離期期滿或者政府采取的緊急機制結束。對因疫情未及時返閩復工的職工,經與職工協商一致,企業可以優先考慮安排職工帶薪年休假。職工在帶薪年休假期間的工資按有關規定執行。企業因受疫情影響導致生產經營困難的,可以通過與職工協商一致采取調整薪酬、輪崗輪休、縮短工時等方式穩定工作崗位,盡量不裁員或者少裁員。
管控區工資發放標準
1.隔離時期可以工作。通過公司和員工溝通后,疫情隔離期可以待家工作的,公司按照正常出勤支付薪水。
2.居家隔離期間不能居家工作,但有帶薪假的。經過雙方商量后,員工可以在此期間提前使用帶薪假期,公司需根據原先的休假規定支付工資。隔離期間天數超出規定的帶薪假天數的,按第3種情況支付工資。
3.隔離期間無法居家辦公,加上公司未設置帶薪假期的。員工未到崗時間在一個自然月內的,公司則按照簽訂的勞動協議合同上的相關約定發放工資;高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即一個月)的,公司則改成支付生活費。
法律依據:
《關于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系問題的通知》
第二條規定:企業因受疫情影響導致生產經營困難的,可以通過與職工協商一致采取調整薪酬、輪崗輪休、縮短工時等方式穩定工作崗位,盡量不裁員或者少裁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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