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證抵押,并不是意味抵押權已經設立,不動產的抵押需要抵押人與抵押權人簽訂抵押合同,并對借款金額、擔保期限、抵押物及抵押登記的辦理以及違約責任等內容作出明確具體的約定。最后還需要到不動產登記中心辦理抵押登記,抵押權才有效。
一、借款人用車輛抵押擔保人怎么辦
借款人用車輛抵押為債權擔保的,擔保人和債權人要簽訂抵押合同,并且到車輛登記機關辦理抵押登記,登記后抵押權設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條【抵押合同】設立抵押權,當事人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抵押合同。
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被擔保債權的種類和數額;
(二)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
(三)抵押財產的名稱、數量等情況;
(四)擔保的范圍。
《機動車登記規定》
第二十二條機動車所有人將機動車作為抵押物抵押的,應當向登記地車輛管理所申請抵押登記;抵押權消滅的,應當向登記地車輛管理所申請解除抵押登記。
第二十三條申請抵押登記的,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填寫申請表,由機動車所有人和抵押權人共同申請,并提交下列證明、憑證:
(一)機動車所有人和抵押權人的身份證明;
(二)機動車登記證書;
(三)機動車所有人和抵押權人依法訂立的主合同和抵押合同。
車輛管理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內,審查提交的證明、憑證,在機動車登記證書上簽注抵押登記的內容和日期。
二、抵押物的轉讓限制
1、抵押期間,抵押人轉讓已辦理抵押登記的抵押物的,應當通知抵押權人并告知受讓人轉讓物已經抵押的情況;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權人或者未告知受讓人的,轉讓行為無效。
2、轉讓抵押物的價款明顯低于其價值的,抵押權人可以要求抵押人提供相應的擔保;抵押人不提供的,不得轉讓抵押物。
3、抵押關系設定之后,抵押人要轉讓已經辦理抵押登記的抵押物時,應當通知抵押權人,因為這種轉讓可能與抵押權人未來的利益相關。再者,也應當如實告知受讓人該轉讓物已經抵押他人的情況,以使受讓人據此決定自己是否繼續受讓該物。
三、一個抵押權擔保多個債權的清償順序
同一財產向兩個以上債權人抵押的,拍賣、變賣抵押財產所得的價款按照以下原則清償:
1、抵押權已登記的,按照登記的先后順序清償;順序相同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關于抵押權生效的原則,本法區分不動產和動產抵押,做了不同規定。根據本法的規定,以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建設用地所有權、荒地的承包經營權和正在建造的建筑物這些不動產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登記,抵押權自登記時發生效力。根據本法的規定,以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交通運輸工具和正在建造的船舶、飛行器等動產抵押的,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時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根據本法的規定,企業、個體工商戶、農業生產經營者以現有的以及將有的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和產品這些動產抵押,即以動產設定浮動抵押的,抵押權也自抵押合同生效時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按照抵押權登記的先后順序清償債權的原則,既適用于以登記為抵押權生效要件的不動產抵押,也適用于以登記為抵押權對抗要件的動產抵押,即無論是不動產抵押還是動產抵押,數個抵押權都已登記的,都按照登記的先后順序清償。以抵押權登記的先后順序為標準清償抵押債權是世界各國抵押擔保制度中的一般規則。確定抵押權登記的先后,以登記部門登記材料中記載的登記時間為準。做第一順序抵押登記的被擔保債權,就拍賣、變賣抵押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處于第二順序的只能就剩余的部分受償,依此類準。如果抵押權登記的時間相同,也就是抵押權登記的順序相同,那么就按照各擔保債權的比例來清償;所占比例大的,多受清償。
2、抵押權已登記的先于未登記的受償。這一原則是針對動產抵押而言的。因為在不動產抵押中,未辦理抵押登記的,不發生抵押權的效力,也就不會發生未登記的抵押權與已登記的抵押權之間清償順序的問題。根據本法的規定,當事人以動產抵押的,可以自愿辦理抵押登記,而不要求必須辦理登記。
動產抵押權無論是否辦理登記都自抵押合同生效時發生效力。但是,當事人是否辦理抵押登記,在法律效力上還是有差別的:辦理抵押登記的,抵押權人可以對抗第三人;未登記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這樣規定主要是因為辦理抵押登記的,其他債權人就可以通過查閱登記資料知道該財產已經設定抵押的情況,公示性較強;而沒有辦理抵押登記的,其他債權人一般很難知道該財產是否已經設定了抵押,所以法律給予已登記的抵押權以特別的保護。在清償順序的問題上,本法做出抵押權已登記的先于未登記的受償的規定。
3、抵押權未登記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這一原則也是針對動產抵押而言的。前面已經講到,本法規定未經登記的動產抵押權不具有對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依照這一規定,在同一抵押財產上設定數個抵押權時,各抵押權人互為第三人,如果每一個抵一押權都沒有辦理登記,那么無論各抵押權設立先后,其相互間均不得對抗。因此,各抵押權人對抵押財產拍賣、變賣所得的價款應當享有同等的權利,按照各債權的比例受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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