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月內。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農村在一個月以內,由戶主、親屬、撫養人或者鄰居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死亡登記,注銷戶口。公民如果在暫住地死亡,由暫住地戶口登記機關通知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注銷戶口。
死亡登記和注銷戶口注意事項:驗核醫院出具的《死亡醫學證明書》或《死亡鑒定書》或《尸體火化證明書》、死者居民身份證、居民戶口簿辦理。
公民正常死亡的提供《死亡醫學證明》、《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注銷戶口;公民在家死亡的,須由社區或村委會出具證明,提供死亡人《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由直系親屬申報戶口注銷;非正常死亡的公民,根據公民直系親屬的申報,提供公安部門出具死亡證明、死亡人《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注銷戶口。社區民警應及時掌握情況,督促社區內常住人口為死亡親屬注銷戶口。
公民因被害、自殺、意外事故等非正常原因死亡或死因不明的,派出所應根據死者家屬或發現人的申報和《法醫鑒定書》或死亡地公安機關其他有關證明,經過核實,辦理死亡登記手續。
公民在遷移途中死亡,如果是單身遷移的由死亡地戶口登記機關在其遷移證上注明途中死亡情況,將其遷移證寄給遷入地戶口登記機關,由遷入地戶口登記機關辦理遷入和死亡登記。全戶遷移的應在遷移證上注明死者的死亡原因、日期和地點,由遷入地戶口登記機關辦理遷入和死亡登記。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八條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農村在一個月以內,由戶主、親屬、撫養人或者鄰居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死亡登記,注銷戶口。公民如果在暫住地死亡,由暫住地戶口登記機關通知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注銷戶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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